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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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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7: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如果A投资者原已持有公司28%股份,现再协议收购10%,即超过30%的部分8%,应以要约方式。
那A不申请豁免,这10%(还是8%),是否就应该以“全面要约”进行?

求教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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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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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20: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申请豁免,不仅这8%或10%,要向另外的72%发出全面要约,别人卖多少,就得收购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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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8%的部分是否可以直接部分要约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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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要要约就是全面了,不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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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20: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属于一笔跨三十的情况,即由于协议收购10%而触发了对剩余62%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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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2-5-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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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4: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的区别在于收购的股份数,发出去的要约都叫全面要约。如果全部收购,然后退市,那就是全面要约;如果发出要约,收购部分股票(5%以上)就是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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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1: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A不申请豁免,这10%(还是8%),是否就应该以“全面要约”进行?

应该是向所有股东收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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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3: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两个协议两步走可以吗?
1、先2%,披露祥式权益变动报告。
2、再8%,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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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如题 如果不申请豁免要约 可就超过30%的部分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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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1: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方案:
1:申请豁免或直接全面要约;
2:先增2%到30%,再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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