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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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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15: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指教.......

公司现有股东四方,大股东A、B  ,  投资方C、D。在股权回购中,CD要求公司以一处房产为AB的回购提供抵押担保。
问题一,该担保的有效性?
问题二,股东会决议文件如何签署?只签C、D两方?

公司法规定,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发表于 2014-9-19 16: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 该担保的有效性?
    签订股权回购条款时,触发回购条款的情形尚未出现,主债权不成立,如何办理抵押登记?若能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设立。



问题二 股东会决议文件如何签署?只签C、D两方?
    主债权不明确,即使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实现也比较困难。逻辑:签订回购条款、抵押合同---触发回购条款---C、D要求A、B回购---A、B不回购(C、D仍然是股东,主债权未建立)----C、D要求实现抵押权,无主债权,法院不支持。


建议:与其让公司抵押担保,C、D不如跟A、B签个对赌协议,若触发原回购条款中的情形,A、B补偿C、D股权。到时触发原回购条款A、B不补偿,C、D就拿着对赌协议找法官。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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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17: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这个担保很别扭。主合同当事人为公司股东,让公司担保本身我觉得就不可取。主合同双方都属于利害关系人,你做决议时,AB要回避,那么CD就是表决一项议案,通过借用公司利益来保障自身权益,我觉得,也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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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09: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bill53581412 发表于 2014-9-20 17:44
做这个担保很别扭。主合同当事人为公司股东,让公司担保本身我觉得就不可取。主合同双方都属于利害关系人, ...

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确实是有这个问题存在,但实际上,CD是作为投资人进入的,房产虽名义为公司的资产,但与原股东AB利害关系较大。
因为是进入股权回购阶段,存在股权交割手续和股权转债权的问题,所以投资方需要担保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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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09: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律师 发表于 2014-9-19 16:45
问题一 该担保的有效性?
    签订股权回购条款时,触发回购条款的情形尚未出现,主债权不成立,如何办理抵 ...

谢谢您的耐心回复,实际上,这个担保的问题已经是进入股权回购阶段,并且经过数轮谈判之后确定的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所涉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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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8: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现有股东四方,大股东A、B  ,  投资方C、D。在股权回购中,CD要求公司以一处房产为AB的回购提供抵押担保。
问题一,该担保的有效性?
问题二,股东会决议文件如何签署?只签C、D两方?

担保是有效的。担保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审议,签字只需要签c\d。

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而股东之间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个是正常的法律关系。其中涉及的回购并不能改变什么。而且,该回购是股东回购,并不是公司回购。如果股东不履行义务,投资方通过诉讼执行保证人即公司的资产,公司有权向大股东追索。
所以,担保是有效的。

股东会决议文件签署只需要投资方签署就可以了。

点评

我也是这样理解的,但总有点疑虑。  发表于 2014-9-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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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09: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条来说A、B回避,C、D审议没什么问题;但是自己审议和自己有关的担保不觉得很奇怪吗?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吧。我觉得还是不要通过这种方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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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10-15 17: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看这个公司的章程对担保有没特殊的规定和限定,若没的话,就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则担保可以为有效的担保,需签字的股东为c and d.
可以把A\B回购c\d股权简化理解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问题,
至于抵押登记怎么做,小小的变通下嘛,房产局也只是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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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5: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会在实务中被法院认定为涉嫌规避法律,要具体看CD公司进入时与标的公司签的协议以及与AB签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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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5: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是否可以做成一个债权与股权同步的形式,CD以债权的方式进入,这样标的公司以及另外两个股东提供担保,同时在CD与公司及AB签订一个回购协议,回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到了之后,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若AB回购则直接采用回购协议,过AB不回购在采用债权的方式处理担保物。当然前提是两套合同都不给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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