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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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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2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明确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有业内人士预言契约型将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
目前流行的基金形式是有限合伙,契约型有什么优势?有没有人已经做了契约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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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09: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法项下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如该等基金又具备私下  特定 非公开 投资标的为股权等特征即可谓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与合伙制 公司制比较 至少三方面优势  一为无需工商登记 二为突破50人限制 三为基金无代扣代缴义务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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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15: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确具有明显优势,但是有些配套问题还没解决,如: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如何登记,纳税主体如何确定。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是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在契约型基金的情况下,因为其不是法律实体,一般是管理人受托成为投资主体,如果这个管理人也是有限合伙企业,其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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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21: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契约型投资基金税法分析
(一)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8 年9 月19 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对出让方按0.1%的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 年1 月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企业在向其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 2005 年6 月13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 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构成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本身仅为一笔集合财产,既非单位,亦非个人,不构成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2)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是否构成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这就是税法确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即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纳税、代扣代缴义务,就不必履行纳税、代扣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人或受益人获取的相关收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构成扣缴义务人,即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需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税收由谁负责申报纳税?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分别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单位和个人承担。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义务人,除此之外,未有规定其他扣缴义务人,由此,非自然人投资者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由此,自然人投资者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应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多谢,我一直在找契约私募基金税务资料,很有用!  发表于 2014-9-2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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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3: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基金借用券商或者信托的通道,是不是也可以不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借用他们的集合通道的话是不是还要上会批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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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5: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zwh174449805 发表于 2014-9-24 13:06
如果说基金借用券商或者信托的通道,是不是也可以不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借用他们的集合通道的话是不是还要上 ...

具体如何借用?可否详细描述一下交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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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6: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律师 发表于 2014-9-24 15:32
具体如何借用?可否详细描述一下交易架构?

基金公司提前募集资金,并找好项目,但是由各投资人直接跟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协议,然后通过证券公司将资金投资到已经找好的项目,委托贷款、股权投资后溢价回购等形式。就是纯借用券商的通道,他们不是不需要代扣个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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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6: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zwh174449805 发表于 2014-9-24 16:14
基金公司提前募集资金,并找好项目,但是由各投资人直接跟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协议,然后通过证券公 ...

这个和一般的券商资管计划有何区别?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前面成立一个契约型基金显得多余,也不能发挥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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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7: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律师 发表于 2014-9-24 16:31
这个和一般的券商资管计划有何区别?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前面成立一个契约型基金显得多余,也不能发挥契约型基 ...

我就是想了解一下契约基金模式和利用通道的方式有什么不同,或者谁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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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9: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者省通道费,喝喝茶,聊聊天,签个基金合同,备个案,开个银行账户就可以了,托管也行,不托管也行;后者发行产品可以公开募集资金,可委托销售,需托管,初始资产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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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h174449805 + 3 + 2 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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