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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领导是否能担任独立董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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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7: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质的活动,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理解国企领导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由公务员调任为国企领导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的除外,因此,国企领导可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但基于审慎考虑最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发表于 2010-1-28 14: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LZ的看法。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对于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从法规上没有禁止,基于审慎考虑最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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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16: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上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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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5: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楼上!

但很多地方并没有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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