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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收购合并报表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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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0: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计准则2008讲解第21章第3节讲到反向购买的处理,并附有一个例题,看了之后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
1 合并报表的披露由A还是B来披露;
2 母公司的单独报表的权益如何披露(实收资本);
3 延伸一步,在A,B均为上市公司且B存在股东不转换的情况下,假设B有25%的股东不转换。并假设转换后B公司的原75%的股东取得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时,A,B如何进行合并报表和各自母公司报表的披露(回答可以不定量,但应告诉权益部分是如何披露的)。

准则讲解附后,谢谢



四、反向购买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一)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3.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例21-8】A上市公司于20×7年9月30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企业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及B企业在合并前简化资产负债表如下表所示。
              A公司及B企业合并前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A公司B企业
流动资产      2,000       3,000
非流动资产     14,000      40,000
资产总额     16,000      43,000
流动负债        800       1,000
非流动负债        200       2,000
负债总额      1,000       3,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000         600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4,000      11,400
未分配利润     10,000      28,000
所有者权益总额     15,000      40,000
其他资料:
(1)20×7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B企业全部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12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企业全部600万股普通股。
(2)A公司普通股在20×7年9月30日的公价值为20元,B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0元。A公司、B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
(3)20×7年9月30日,A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30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A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B企业原股东控制,B企业应为购买方,A公司为被购买方。
1.确定该项合并中B企业的合并成本:
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增发了1200万股普通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55%(1200/2200),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54.55%-600),其公允价值为22 000万元,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
2.企业合并成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分配:
企业合并成本         20 000
A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
流动资产              2 000
非流动资产           17 000
流动负债              (800)
非流动负债             (200)
商誉                  2 000
A公司20×7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流动资产  5,000
非流动资产 57,000
商誉  2,000
资产总额 64,000
流动负债  1,800
非流动负债  2,200
负债总额  4,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100
资本公积 19,500
盈余公积 11,400
未分配利润 28,000
所有者权益总额 60,000
3.每股收益
本例中假定B企业20×6年实现合并净利润1200万元,20×7年A公司与B企业形成的主体实现合并净利润2300万元,自20×6年1月1日至20×7年9月30日,B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A公司20×7年基本每股收益:2300/(1200×9÷12+2200×3÷12)=1.59元
提供比较报表的情况下,比较报表中的每股收益应进行调整,A公司20×6年的每股收益=1200/1200=1元
4.少数股东权益
上例中,B企业的全部股东中假定只有其中的90%以原持有的对B企业股权换取了A公司增发的普通股。A公司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1080万股(600×90%×2)。企业合并后,B企业的股东拥有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为51.92%(1080/2080)。通过假定B企业向A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在计算B企业须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时,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 ,故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90%÷51.92%-600×90%),B企业在该项合并中的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1040-540)×40],B企业未参与股权交换的股东拥有B企业的股份为10%,享有B企业合并前净资产的份额为4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发表于 2010-7-20 21: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假定B企业向A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在计算B企业须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时,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 ,故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90%÷51.92%-600×90%)。

为什么要假设由B公司发行股份?B公司本身不是A公司发行股份的对价吗?不已经把自己卖给了A公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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