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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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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9: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010年1月19日)

季(年)度报告披露2日内报告运行情况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优质资产的逐步进入,国有资产的监管重点逐步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国资委2月3日也强调,在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控股上市公司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经营情况,以及提交企业面临的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

2010年2月3日,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中提到,从2010年开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须按照统一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

为保持信息及时性,这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将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日期在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除了向市场提供证监会要求的报告外,还需向企业的出资人追加信息披露。

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季报、年报侧重于对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投资情况的披露,国资委所需要的信息更侧重企业整体情况,除经营情况外,还要求企业提交企业面临的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

由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此前已经透露国资委将探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此项改革也有望进一步理顺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的监控渠道。

从监管国有企业本身,延伸到监管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种种迹象显示:国资委在面对中央国有企业运营模式的变化上正积极做出监管方式的调整。

中央企业和地方优秀国企的优质资产大部分已进入上市公司,但现有的国资监管触角一般还停留在国有企业本身,对上市公司的监督难免有“隔靴搔痒”的隐忧。

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证券发行行为不断增多,并出现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创新品种。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使得国有股股东的相关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容易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问题。


2009年3月,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就直陈,要顺应这一趋势变化,开阔思路,强化认识,逐步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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