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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管理层持股公司将部分股东权委托给原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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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0: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北洋的披露信息,其管理层直接、间接控制的股份已经超过原第一大股东,但为了规避实际控制人发行前三年不得变更的规定,该公司采取了以下作法:

一、管理层除了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成立管理层持股公司联合利丰对新北洋增资,且维持原第一大股东北洋集团大股东的地位;
二、联合利丰将部分股东权如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的提名权等委托给北洋集团;
三、管理层承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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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1: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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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2: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确实需要和证监会做很多工作,可能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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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2: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会里认可,就是一种创新,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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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20: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创新啊,这个够呛吧?
一、管理层除了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成立管理层持股公司联合利丰对新北洋增资,且维持原第一大股东北洋集团大股东的地位;
二、联合利丰将部分股东权如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的提名权等委托给北洋集团;
三、管理层承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任何协议。

第一大股东是没变,可是实际控制人显然是管理层嘛!所谓的第三条,一看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都一块成立公司增资了,一条绳上的蚂蚱,还不存在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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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21: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层的股权为什么需要合在一起呢?估计是被反馈问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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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1: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第二条委托别人行使权利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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