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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2010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模拟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9 1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水多年,下了不少好东西。为了表示感谢,本人特此开博客,将2009年有关保荐人考试等资料公布于众,与各位同仁分享,探讨。
希望备考2010年保荐代表人的战士虎年取得成功。
也欢迎各位大侠批评指正!
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jefferyqmz

有空的时候,提供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一、保荐机构的下列哪些人员应同时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不定项选择)
a.法定代表人
b.保荐业务负责人
c.内核负责人
d.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e.保荐代表人
f.项目协办人

答:ABCEF 发行保荐书5签,发行保荐工作报告6签
1、发行保荐书5人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
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6人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
3、上市保荐书2人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4、承销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课本15个工作日  P172页)
5、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结束后年报披露之日10工作日)2人,即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6、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也是2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7、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年报披露后5个交易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8、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

证券公司IPO时行业主管部门的出具的“证券公司监管意见书”:董事长;总经理;公章

二、独立意见
1、审计机构:无保留意见(标准的或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发表意见。
2、独立董事: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表示意见及其障碍。
3、保荐机构(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的持续督导期间):无异议;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4、律师意见:肯定意见;保留意见。


三、发行价格
1、公开增发的价格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均价?)
2、配股价格
   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前提下,配股价格区间: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
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在此区间,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3、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与公开增发一致)

转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分离债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5、非公开发行价格(资产):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非公开发行价格(现金):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7、要约收购价格
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前30个交易日的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格;
    同时,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6个月,收购方支付的最高价。
8、要约回购价格
   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前30个交易日的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格;
9、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标的股票收盘价;
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标的股票的平价收盘价;
10、上市公司“清欠”时,“以股抵债”:股票定价: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股票:
主板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中小板IPO/创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增发价格: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配股:没有限制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债券:
可转债: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可分离债: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可交换债: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四、股份锁定期
1、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锁定
a.上市之日起1年内;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b.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若持股数低于1000股,可一次转让,不受转让限制);
c.任职期间,每年新增股份(如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受让),属于新增无限售股份的当年可转让不超过25%;属于新增限售股份的,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送红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计入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d.自愿承诺锁定的,在承诺期内不可转让。
2IPO首发(主板、中小板)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一致行动人锁36个月;
(2)其他发起人所持股份锁定12月;
(3)发行前1年增资入股的投资者锁12月;
(4)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锁定12月;
(5)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锁定3个月。
3、IPO首发(创业板)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
(2)其他发起人所持股份锁定1年;
(3)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应报送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承诺(原件)。

4、上市公司发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增发(募资)
(1)公开增发网下配售锁定3个月
(2)非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锁定12个月
(3)配股当日上市。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潜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
   (2)持有拟注入资产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锁定36个月
   (3)其他权益人(持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锁定12个月
   (4)战略投资者(境内及境外)锁定36个月
   6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完成后,收购人12个月不得转让
   7股份公司发起人股12个月不得转让
   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表于 2010-3-11 11: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期待进一步的资料

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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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2: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已经保留在我的收藏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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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4: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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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5: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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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3: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有些题目没给答案,博客里有些题目没有答案,能不能补充,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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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4: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O首发(主板、中小板)
(3)发行前1年增资入股的投资者锁12月;
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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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6: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前1年增资入股的投资者锁定期应该是36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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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6: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前增资入股的投资者的锁定期自股票上市起12个月,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在申报前6个月内入股的投资者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其所持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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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2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6、非公开发行价格(现金):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存在疑问:
如果非公开发行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用募集资金购买该特定对象的资产,则“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果不涉及上述情形的购买资产,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里的定价基准日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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