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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实务中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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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6: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国资委下属三、四级企业收购小股东股权,如果双方已谈妥价格,还需要审计评估吗?
发表于 2010-3-21 20: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boywang


    个人认为需要,虽然转让标的不是国有股,但是受让方为国有企业。不审计评估何以解释国有企业购买股权的价格是不是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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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2: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评估的,价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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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当然是最规范的方式了

不过,根据我这里工商的口径,对于出让方非国有,而受让方为国有的,不要求 进产权交易所,也就没有审计评估的必然要求。
当然涉及可能的所得税问题,转让定价还得税务局认可吧

所以个人意见,评估最规范了,但是以审计数据为基准我认为也够了,甚至如果规模较小,当事方非拟上市主体,或非拟上市主体的重要子公司的话,直接协议价格,貌似也不是一定不行。

不妥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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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还有就是要看国资方对外投资收购的权限设置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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