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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名的理解——涉及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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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4: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条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37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细则》中8条规定:“《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问题】
1、如果有50名自然人投资者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作为非公开发行的法人发行对象是否合规?
2、同理,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合规?






发表于 2010-4-1 15: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明白,为什么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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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6: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公司是法人,可以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上市公司也可以认购,但是认购不能超过发行股份公司的30%股份,会触发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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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21: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是专门为认购本次发行而设立的投资公司,比照IPO对200人股东的定义,应该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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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5: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aiwasg


    不知是否有案例或者相关文件、保代培训内容、证监会领导讲话等资料支持您的观点?求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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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9: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会被要求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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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9: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已经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投资公司参与定向增发,并没有因为有LP,而认定超过10名。(以下转自证券时报)
在中联重科和诺普信两家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中首次出现了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的身影。其中,参与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的合伙企业为大名鼎鼎的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认购数量为52,630,000股,占总股本2.67%,限售期12个月;参与诺普信非公开发行的合伙企业为一家名叫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司,成立时间在今年的1月13日。该合伙企业在诺普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股数为200万股,认购金额为6200万元人民币,限售期安排为自3月18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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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11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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