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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净资产折股与资本公司转增资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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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6: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多数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均采用有限公司按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也就是说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在这个过程中是全部折股的。

然而,根据资本公积的构成,我们知道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对于后一类按照规定是不能转增资本的。

这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规定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的规定存在矛盾呢?


请前辈赐教!
发表于 2010-4-2 16: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是不是盈余公积?如果是盈余公积,没有哪条规定说不可以转增股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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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3 14: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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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0: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规定没有矛盾,其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的缴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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