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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税务门的启示:纳税筹划应未雨绸缪,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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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安税务门,最关键的在于当初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导致1.9万名平安员工都要面临被双重征税的尴尬局面。详情请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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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3家公司能容纳1.9万名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最多50名,是不是后面还是拖拉机,1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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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1: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此法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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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3: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LS的,合伙企业已经可以开户,而且已经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股东的案例(康芝药业),同样也有弘毅的有限合伙参与中联重科的定向增发。不要再是老观念了,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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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4: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65 号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3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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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4: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康芝药业过会:创业板首例合伙企业参股公司IPO诞生
    尽管合伙企业开户的具体数据没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每月例行的统计月报中披露,但由于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一纸公告,合伙企业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还是逐渐浮出水面。在2010年3月29日发布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显示,合伙企业首次作为参股公司IPO发起人现身其中,这意味着上述合伙企业证券账户开设成功。2010年4月2日,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创业板发审委2010年第16次工作会议审核,标志着创业板首例合伙企业参股公司IPO诞生。
    公开资料显示,参与发起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为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创东方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二者进入海南康芝药业的时间在2007年10月,均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数据显示,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517.24万股,占比发行前6.9%;深圳市创东方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58.62万股,占比发行前3.45%。
    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水龙告诉记者,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IPO是创东方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例,该合伙企业此前刚刚完成证券账户的开设。他还告诉记者,目前该公司的8只有限合伙制基金已经有4只在开户政策实施后办理了开户事宜。
    业内人士对合伙企业参股公司IPO的评价相当积极。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秘书长阮班会就表示,首例合伙企业参股公司IPO的启动,往大里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合伙企业此前受制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开设证券账户,更不用说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直到监管层修改相关法定才使得这一禁区得以突破。“这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来说都是极大的鼓励,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合伙企业投资信心。”阮班会说。他认为,根据2009年12月21日以后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5号)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开户得以放行,只要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合伙企业作为公司上市发起人股东已经不再成为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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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6: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股东太多,超过法定的股东人数限额(有限公司法定股东人数限额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起人人数限额为200人)",这种情况在发起人股东中很普遍,很多情况是职能部门的公务员不方便个人持股,而由组成公司代持,上市公司也乐意把利益相关集团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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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7: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3家公司能容纳1.9万名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最多50名,是不是后面还是拖拉机,1拖N ”,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员工持股会,那想拖多少拖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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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2: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当时平安的做法没有错。是没办法规避,根据楼上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修改后的条款才明确了合伙企业。平安成立三家子公司的时间在此之前,怎么可能用这条来规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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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难以规避,通常所设立的公司均为壳公司,每年都会亏损。如果想在亏损的状态下解散公司以便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些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常又在锁定期之内,不允许转让或清算。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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