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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实务中涉及关联方披露以及股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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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23: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务中碰到的几个小问题请教诸位前辈,先行致谢!

1. 信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在现在的审核环境下,这个范围是否需要扩大到所有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即,我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我遇到的企业董监高基本都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大部分也超了5%。

2. 股改时的验资如果是经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那么是否还需要另一家具备资格复核验资呢?我印象中好像不用,可是前一阵子碰到一个企业进行了验资和验资复核,分别是两家不同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有点迷惑。

感谢诸位!
最佳答案
2014-10-17 09:12:59
我觉得对外投资情况只要披露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亲属控制或者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企业列入关联方。
股改验资机构具备证券期货资格,无须再复核。
发表于 2014-10-17 09: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我觉得对外投资情况只要披露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亲属控制或者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企业列入关联方。
股改验资机构具备证券期货资格,无须再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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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10-17 09: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1、会扩大核查,但披露按规定走,除非报告期有交易。
2、有牌还复核?难道会再收一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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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17: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2、如果前次有问题,才会复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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