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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有资本不实的历史,能否成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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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09: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改制前,发现公司有资本不实的历史,并在前期聘请会计师进行专项核查,经债转股、实物资产(应该是用公司盈利购买的)填补后,资本夯实,核查报告已在工商备案。券商和会计师都认为是比较重要的问题,请教各位高手,是否会构成障碍,如果会,如何规避?
发表于 2010-4-13 10: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足出资的方式很重要,简单说,谁的出资有瑕疵,就应该由谁补足;而补足出资方式一般而言以货币出资一次性补足为常见,而该出资务必应来源于该股东自身(重点回避来源于日后公司经营所得,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根据描述的补足出资方式系“债转股、实物资产(应该是用公司盈利购买的)”,我们有理由怀疑补足出资的来源是有瑕疵的,会构成上会障碍;建议补足出资方式考虑上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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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现金补足。目前会里对历史出资不实审核标准为:如出资不实占当时出资比例较高的,补足出资后要规范运行两年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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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2: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债转股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实际操作上有争议,监管层也不鼓励。如果只是出资人和公司之间的债务还简单点,涉及其它方是肯定不行的,因为出资有太多不确定性。

个人理解:如果先向股东分红,再由相关股东购买实物资产补足应该是可以的,但是直接用公司盈利购买实物资产对其他股东不公平。

各位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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