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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96|回复: 3

[其他] 关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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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17: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院:企业之间的临时借贷合同有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企业关联方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现在不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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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5:14: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式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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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1: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正式的文件,以上信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且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确实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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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3: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明文规定,最好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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