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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泽新

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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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6-21 16: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用心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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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7: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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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全面,谢谢!
是国资方面的一个文件汇编,不限于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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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5: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不停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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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0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只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即可。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法》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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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01: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原创,鼓励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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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6: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楼主加了注意,我不太明白,难道不是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也不需要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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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8-3 22: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需要了,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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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1: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一直困于国企改制的各种问题之中,希望能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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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3: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太好了 一定得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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