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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拟上市,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计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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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5: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不少企业收取入网费或初装费或增容费,如燃气企业、供热企业、供水企业等。虽然此是国家禁止的,但不少地方仍在继续收取,如这类企业拟上市,在计算盈利指标时是否需要扣除?
发表于 2010-4-20 18: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核算内容 ,应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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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北京蔚蓝的天空


    请问列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有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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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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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4: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北京蔚蓝的天空


   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或初装费或增容费 应该不属于税收减免或返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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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国家禁止的,但不少地方仍在继续收取。那就不应该确认为收入,而应该是其他应付款。
可以参考深圳燃气P238页关于入网费的描述,至2006 年12 月26 的余额作为递延收益在10年内摊销。招股书相关描述如下:
(4)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主要是尚未递延确认为收入的开户费余额及财政局拨入款项。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其中开户费余额为17,198.54 万元,系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旧宅区液化气管道改造工程建设费和管道气开户费的批复》(深物价[1995]97 号)收取的首次开通管道燃气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 号),开户费作为递延收益按10 年进行分摊确认为收入。2007 年2 月7 日,深圳市物价局颁布《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从2006 年12 月26 日起,深圳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开户费余额继续按规定在剩余摊销年限内摊销;财政局拨入款项余额为200.60 万元,是本公司根据相关文件取得,由财政局拨入的管道阀门改造款及汽车加气站补助款,专款专用,余额为尚未使用完毕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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