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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42|回复: 5

关于人员独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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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问题】以上两个办法中关于监事的任职出现矛盾,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式如何处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的呢?

    PS:一个独董问题——财政官员(比如财政厅会计处处长)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吗?“现代投资:党组书记任独董”曾引发市场强烈质疑。

    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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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htxzy 于 2010-4-20 23:31 编辑

两个文件都是中国证监会制订的行政规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 首发办法的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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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独立董事是也是公司的董事,公务员是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更别说是上市公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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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2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thtxzy
嗯,明白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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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0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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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9: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2楼的回答,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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