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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tmcxtm

弥补出资不实时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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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3: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无偿让渡的无形资产应该不值钱,套用准则的表述即“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因此根本不需要考虑确认入账内。
10L同学的这个说法,个人理解有点不同,该商标为上市主体使用的主要商标,过去已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未来该商标由于存在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和认可度,仍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符合资产定义的,以此作为不入账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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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2: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11楼同学说的有一定道理。
事实上从法律关系上发生了两个经济行为,首先是无形资产处置,其次是受让捐赠无形资产。假设2个交易都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易公允,则金博士在两项交易完成时增加的资源应该是无形资产处置利得(税后)和受让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税后)。但鉴于“股东之前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存在评估不规范的现象”,上述两个经济行为皆为对“不规范现象”的补救措施,因此应捏合为一项交易进行考虑。为消除“不规范现象”的累积影响,大股东按原出资额回购无形资产,则相当与对原出资额可能潜在的不实风险予以释放。大股东再将无形资产留给上市公司,此时最大的问题是对该无形资产如何计价,再按原价入,则好不容易消除的疑虑又转回来了。此时较为谨慎的考虑是既然捏合为一项“补出资”交易,则整个交易结束后不应确认出新的利得。换个角度,由于两次交易时间挨的很近(可以说是1个时点),因此无论对大股东让渡的无形资产确认多少金额的公允价值都会受人诟病,另还会平白多块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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