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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5: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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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发生过以资产评估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这实际上属于出资不实。
请参考信隆实业(002105)招股意向书第34页。
1994年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由港币1,650万元增至港币 5,000万元,出资额业经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深信验字(1994)第315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东为香港利田。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系根据深圳南方审计事务所南评字1994第063号评估报告,将调账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541,449.79元中的26,860,536.61元(折合港币22,963,365.70元)转增资本。上述增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原值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00年1月31日进行更正处理,冲减固定资产原值48,541,449.79元,并补交相应纳税期间因多提折旧而少交的所得税 288,866.85元,同时香港利田以对公司债权补足增资扩股部分。
不一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是解决方式以及解决是否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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