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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这样操作符合上市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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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5: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被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请问这样操作符合上市要求吗?如果不符合,该怎么弥补呢?多谢
发表于 2010-4-26 21: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评估值进行改制并转增注册资本等同于公司新设,不符合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需要三年才具备申报条件。应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进行折股,评估值只要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就可以,这个可以和工商局沟通(因为工商局规定需要以评估值进行折股,但证监会要求以审计净资产进行折股,相互间有些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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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8: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隆实业(002105)招股意向书第34页披露了同样的问题和规范措施,供参考。

(3)1994 年增资扩股
1994 年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由港币1,650 万元增至港币5,000 万元,出资额业经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深信验字(1994)第315 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东为香港利田。有限公司于1994 年5 月19 日办理了注册资本本次增资系根据深圳南方审计事务所南评字1994 第063 号评估报告,将调账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541,449.79 元中的26,860,536.61 元
(折合港币22,963,365.70 元)转增资本。上述增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原值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00 年1 月31 日进行更正处理,冲减固定资产原值48,541,449.79 元,并补交相应纳税期间因多提折旧而少交的所得税288,866.85 元,同时香港利田以对公司债权补足增资扩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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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4: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e.yang 于 2010-5-13 14:30 编辑

  

   关于以公司自身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重复出资、报废资产出资等情形,本质上是出资不实。实践中,很多企业发生过以资产评估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

如果在资产评估增值后对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调整,从而影响(增大)了以后期间的折旧和摊销的话,由于此属于会计差错事项,因而需要追溯调整并且要补缴因因多提折旧或摊销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这点需要注意。

    企业在当时或是由于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质认证、投标要求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常见的是对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权等此类价值弹性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一家评估机构按企业的要求进行评估,进而得到一个较高的评估值,然后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再以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但是对于有上市打算的企业来讲,这都是一处极是明显的瑕疵,在申报前务必尽早解决。信隆实业补足出资是以债权完成的,更多见的是以未分配利润或现金来进行补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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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7: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评估增值调账有两种情况:1、国企改制中会涉及,并且由于评估增值调账还给合并报表带来麻烦,一般看合并后的报表,资本公积会出现很大的负数(评估增加的注册资本,在合并抵消的时候冲减了资本公积,可以参看中铁建);2、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被购买方,如果是购买方取得100%的股权,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评估)调整其账面价值。
除上面的两种情况,应该是作为会计差错处理,追溯重述更正。如果影响到近三年的会计师意见,不是标准无保留,说明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上市有影响。另外,如果是按评估值改制新设,主体已经变更了,上面的朋友讲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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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8: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国有企业改制经批准评估增值可以,其余条件下评估增值转实收资本均不行。违反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目前新准则下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按评估值调账。

点评

准确的说法是,非同一控制除非是合并方取得100%股权,否则被合并方不能评估调账;公允价值只是用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发表于 2011-12-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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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09: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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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很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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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财会二字[1995]25号
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其评估增值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帐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1995年7月5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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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9: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牛!1995年财政部出的函都能找出来!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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