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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ktina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这样操作符合上市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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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5: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的很厉害..95年的规定能适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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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6: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投资者认可,评估增值转增并没有错。只是害怕被滥用,投资者被蒙骗,政策不容许那样做。

点评

兄弟说的有理。跳出发行上市背景来讨论这个问题,法律对此做法没有任何限制的理由。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评估增值转增后运行三年,道理上应该不构成发行和上市的障碍。  发表于 2011-3-3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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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6: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的专业啊。。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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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8: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能否根据评估结果调账;二是调账后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已实现。按照有关规定,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对资产评估调账的规定是不同的:
实施前: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按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并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评估资产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见《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1月)。
二是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  
三是全部股权收购  
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见财会字[1998]1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会计问题解答》)。  
四是经股东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般也是以评估价作为参考,入账基础是股东协议和评估报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见《公司法》)。  
五是企业发现固定资产价值计价有误,经申请批准允许重新估价并据以入账
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但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评估增值部分的摊销和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此外,根据财会字(1997)第30号《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有以下规定: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3、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兼并方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4、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
主要为合并准则规定: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处理方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不能按评估结果调账。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可以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确认。
符合调账要求形成的资本公积,并意味着可以转增资本,印象中新准则前资本公积中核算的有投资准备等,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在新准则下,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100%股权的,按准则规定,被收购方可以选择根据公允价值调账,在此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也不能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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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6: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强中自有强中手,看似简单的问题,尽量牵涉到这么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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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09: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受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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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22: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是否可以评估调账问题的一些看法:
1、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所以也不存在评估调账的问题;而合并企业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是首次将该资产、负债计入合并企业的账面,并不能理解为按评估调账。
2、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无论是被合并企业还是合并企业,均不涉及到评估调账的问题;只是合并方在购买日,需按照公允价值编制一套被合并方的合并日报表(备查)。在每期的资产负债表日,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将被合并方的报表按照上述的备查报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编制合并报表。
综上所述,在企业合并时,并不涉及到评估调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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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0: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wxl


    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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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7: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95年的回函虽然不是一般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没有被明确废止,说明财政部的意见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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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1: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强了,一个比一个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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