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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类似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义务的承诺非常普遍,但是: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因而,这种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有效吗?这样能够避免发行人补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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