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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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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0: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想请教一下上市募集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呢,如银行借款?
发表于 2010-5-3 22: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若债务属于募投项目投入,属于置换前期投入的概念,可以的

2、若债务不属于募投项目投入,要慎重,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类似于直接流动资金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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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只要不改变募投资金的使用用途,或即使改变,也履行了相关程序,个人觉得,没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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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3: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请参见《关于再融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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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2: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东西很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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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3: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tonyfull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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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1: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的办法里面规定,募投方向效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估计这一条会里面还是把握的,如果偿还债务太多,会认为你的幕投效益达不到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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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4: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今年保代一期培训的资料。会里有界定,记得好像说是,公开的肯定不行,配股可以,非公开超过30%不行,对于金融机构还有些特殊要求。记不清了,有参加过的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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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1: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找了一下培训课件: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还贷
        补充流动资金/还贷不得超过30%。
        配股可以超30%,非公开战略投资者认购锁3年,可超30%
有没有哪位听过,有具体一点的说法或者是补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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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3: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1、除航空、贸易、连锁、金融、工程等特殊行业或特殊模式的企业外,目前证监会不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和分离债来还贷和补流。保荐机构应对再融资募资使用计划中的上述两项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充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非特殊行业和非特殊模式的企业若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还贷或补流的,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企业以非公开或配股的方式进行,且用于上述两项用途的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超过30%的,原则上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两项用途的具体安排、金额测算、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全体股东作详尽核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3、非公开企业依据上述原则做调整,并缩减募资总额又不增加新募投项目的,可不用重新定价。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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