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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对并购管理办法第57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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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20: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该条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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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23: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这条的含义是:如果投资者间接控制了某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在多层股权架构下),如果这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股东无重大影响,则即便持股比例达到相应的标准,该投资者的层面也不用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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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1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lazymay 发表于 2014-10-30 23:27
我理解,这条的含义是:如果投资者间接控制了某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在多层股权架构下),如果这部分上市公 ...

我后来想了下,该条的意思是:上市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变动达到披露标准的,是否需要往上追溯至最终控制方取决于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该股东的重要性程度,如果重要需要向上追溯至最终控制方,否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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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0: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近期久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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