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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怀孕的蚂蚁

净资产折股弥补历史上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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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5: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补,资本做实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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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6: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出的关键点在于“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
因为用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这是因为账面价值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因此整体变更后并未改变记账基础,所以可以连续计算。
用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实际上在评估的过程当中改变了企业的记账基础,中断了改制前后的财务联系,因此相当于用原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按照评估价值重新成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这种方法的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如果我们对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比如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净资产,就可以在评估的过程中将以前虚增部分去除掉,这实际上也是做实资本的一个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可以避免股东以出现金的方式来充实注册资本,减轻了股东压力;缺点是要重新运营三年。这种方法应该是适合那些刚刚开始培育和辅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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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7: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也是这个意思,就是股份公司设立的两种方式,这个问题也讨论过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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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0: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经进一步讨论,为稳妥起见,我们还是建议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补足出资,然后再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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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锯大树


    弱问下,如果履行减资程序,再整体变更,那经营年限怎么计算呢,是减资完成后领到新执照开始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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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4: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wangkun0001332


    减资也应算是连续经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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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5: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superman_xue

你确定这样就不构成障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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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6-13 15: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地讲,属于虚假出资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因此一定要补足出资,再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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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2: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出资不是必须补足,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里更反映出股东的诚信和守法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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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企业就别上,出资不实,上市后谁能管得住他的募集资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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