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资管合同中约定,验资费由资管计划承担。不过在基金从业资管考试教材中查到:
三、不列人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人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没有查到监管文件出处,不过感觉这个更多针对公募,对于私募是否适用,是否可以约定验资费等由资管计划承担?非常感谢。
参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14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个人感觉这是因为公募基金合同的生效必须满足足额募集和监管备案的条件,合同生效后基金才成立。而验资费等费用发生在基金成立前,因此不能列入基金费用。
私募基金的募集合同似乎没有这两个条件的限制,法理上讲应该不适用。而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也只是针对公募基金的,因此实践上应该也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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