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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可带有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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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论探讨,但从过会企业情况看,对赌协议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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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3: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非常有深度,值得学习,但文中提到《《对赌协议”中的估值调整条款五花八门,约定参考指标有时是融资方的财务指标,如EBITA(扣除利息、税、折旧前的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等;有时是经营指标或特定事件,如市场占有率、完成新产品中试或完成IPO等。具体的估值调整方式也很多》》

  我认为有两点要考虑: 一,毕竟参考指标是一个或几个,而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衡量不是几个指标,二,散户门没有机会和大股东或公司对赌,是不是有些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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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4: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会里审核把握的尺度是:对赌协议已经履行完成的,不会构成障碍,申报前存在对赌协议的,需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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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5: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附件后,搜了一下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国家为流通股权而政策上使上市公司所作出的一些“对赌协议”与PE投资一些公司所作的“对赌协议”区别相当大,后者的“对赌协议”是纯粹是为了挣取利润对于融资企业来说不好判断“对赌协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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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7: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可以解释为《合同法》中附条件的合同,没有问题。即视条件在将来是否完成也决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并不认为是显失公平或欺诈,毕竟投资人当初是以高溢价进入的。
关于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在现行的公司法下,表决权和分红权应该不会受到限制,这是公司法所允许的。
关于创业板中的实际案例,请参考东方财富(300059),在申报材料前还是要清理,要么终止,要么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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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8: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说得有道理,从合同法、 公司法等角度来阐述理由,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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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1: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evinlp 于 2010-6-10 11:48 编辑

关键的问题:会里就是眼红PE挣钱,就是要折腾一下PE,让PE抗点风险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必须保证公众股东利益的稳定性,才是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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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7: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先收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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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附件,写得蛮深刻的,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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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3: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对赌协议无论任何条件,都是控股股东回购股份,现金偿金,或者无偿转让。真正履行对赌义务的是控股股东。而不是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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