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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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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6: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债权出资,后出现坏帐,是否需要补缴出资?是否属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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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0-6-9 17: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经出资,就是法人财产,其后的发生的坏账损失,应该跟出资人无关;
否则,可以类比,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其后发生贬值,难道需要补缴贬值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后增值的,出资人是否可以拿走增值部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只有国企改制对一些债权转股有所规定,公司法没有明确,(也没有反对,但实际操作中,有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认为不可以以债权出资)因为其复杂性,工商总局至今未有相关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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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7: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上的观点有点异议。
现阶段的债权出资,只是股东将对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即将公司应付股东的钱,变为注册资本——即贷应付账款,变为借应付账款,好像是,财务不太懂。
但对于股东对第三方的债权,应该不能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具体理由如下: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假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上述问题均要取决于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
一般而言,债转股的程序如下:
被投资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如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
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一致确认的文件;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确认的文件。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

国家制定过一些政策性的债转股规定,非政策性债转股并没有制定详细规定,但并非不允许,个别地方制定过一些地方法规,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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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1: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被投资公司而言,只要债权是由货币资金形成的,就可以转股权。这个规定至少在四川已经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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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2: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6-10 12:56 编辑

天津 重庆 浙江 上海都可以。上海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而天津 重庆、浙江针对的是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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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21: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对债权转股权很有兴趣,想仔细研究一下。
对于普通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问题,即除经国务院同意的那部分金融企业债转股(华融、信达等),我觉得:
1.工商总局暂无全国性的规定,天津、重庆、浙江等工商出台了一些办法;
2.地方工商出台的办法,在效力上我有疑问,就算是当地可以执行,外省法院或其他政府部门是否认可值得探讨;
3.债权转股权,公司法没有明确,民(商)事来看应为法不禁止即自由;(个人观点)
4.但对于政府机关(工商)对于公司的登记等行政行为,是否是应该法不明确即不可为;
对于3、4两点,小弟还没有深入研究,对行政许可等不太了解,需作进一步学习、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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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0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也仅是允许股东将对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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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7: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qings2000


    工商总局就股权出资已有明确的规定。
    我没有细看发布的公告,若是作为部门规章,效力还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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