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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yeqiu

求教:历史出资不规范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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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2: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shuitaohua 于 2010-8-25 12:32 编辑

回答zhengbin2006请问:“实物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可以在验资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出处的问题:
2004年7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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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2: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engbin2006 于 2010-8-25 12:35 编辑

liushuitaohua :
您好,多谢指点。
1)我根据的是: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结合上文:
“我印象中:1)评估。2)股东缴纳出资后,验资。3)报送有关机关。验资有效期90天。90天内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

那么,我的问题之二,还是不清晰。即:“实物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可以在验资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中验资后6个月的说法出处何在?

另,您对。问题之一:先交纳后验资怎么看的。

再次感谢交流
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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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2: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验资后6个月”这一说法我理解是:
2004年7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用词是“公司成立后”,而根据当时的规定验资则是在公司设立时,即“成立前”完成的。个人觉得“验资后6个月”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准确的提法应该是该规定第九条所说:"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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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3: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liushuitaohua :是啊,法条是一会事。实际情况肯定不能够正好适用法条。这种情况一起多学,多请教高人吧。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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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zhengbin2006请问:“实物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可以在验资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出处的问题:
2004年 ...
liushuitaohua 发表于 2010-8-25 12:15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既然2004年的规定已经废止,那么验资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财产转移手续的规定是不是也一同废止了呢?

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规定中并未对财产转移手续的办理时间有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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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16: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shuitaohua 于 2010-8-28 16:43 编辑

回答怡然的问题:
“既然2004年的规定已经废止,那么验资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财产转移手续的规定是不是也一同废止了呢?
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规定中并未对财产转移手续的办理时间有相关限制。”

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规已经废止了公司成立后6个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这一宽限期。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前完成(针对的是一次性出资到位及允许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情况)。
    对于法律允许分期出资的后续出资的情况,则适用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要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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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9: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多谢ls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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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这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是什么意思,不是设立登记时,已经办理完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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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4: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amyan 于 2010-9-14 15:00 编辑

回复 12# zhengbin2006


   
关于先缴纳后验资,个人看法如下:
法律条文中,对以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使用“缴纳”一词;对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使用“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的表达方式。所以先缴纳后验资是针对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而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可以先验证其价值,所有权的转让须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完成(针对2004年后,2006年前的的出资行为)。

而在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出台后,废除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转让的规定。要求在设立时就必须先办理完毕所有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再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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