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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样的架构上市有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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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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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0: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股


香港居民


香港公司


股份公司(拟发行人)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


战略投资者


参股


25%


75%


现在老板打算以股份公司(拟发行人)连同下属子公司A、B、C、D一并整体上市(因为业务都是相关联的,无法分开),香港公司是纯粹的控股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控股


香港居民


香港公司


股份公司(拟发行人)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


战略投资者


参股


25%


75%


请教各位高手,这样的架构上市有没有障碍啊?对此,我咨询了一些人,有的人说没有障碍,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肯定有障碍,理由是:为什么不将香港公司所持A、B、C、D公司那25%的股权全部转给股份公司(拟发行人)?这样不是更清爽嘛,否则有利益输送之嫌,或者为以后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留有了余地。我觉得这些反对理由都站不

控股


香港居民


香港公司


股份公司(拟发行人)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


战略投资者


参股


25%


75%


住脚,不知是否还有其他障碍,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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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1: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股权结构来看,由于实际控制人是香港居民,因此不是假外资(为了解决假外资身份突击获得香港身份的另案考虑),因此不需要将其转为内资架构;而且这种架构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到位,不会产生利益输送的问题。倒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问题。第一种情况是由股份公司亲自实施,这个没有问题;第二种情况是由下面的子公司实施,这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预审员可能会比较谨慎地提醒你这个问题(这里BS一下那些预审员,不违法的事情还要管那么多),他们可能会认为你存在募集资金投入不完全归上市公司所有。这时候有两个解决方式:1、在股份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时,劝说其他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的权利,让股份公司占有绝大多数收益;2、这个解决方法比较玄,是一个大律师提出的: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改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可以由股东们协商决定,所以分配的时候可以倾向于股份公司,从而保障利益没有被分摊。
    我个人再补充一下:其实一些预审员的建议根本就是没有意义和法律依据的,比如上面的问题中募集资金的投向虽然可能有收益,但是也伴有风险的,预审员的这种建议实际上是风险别人要分摊,收益要归股份公司,我觉得这个是违背资本合作的风险利益公担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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