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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法律问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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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23: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结成一致行动人已经成为了一种迅速增强收购方或者反收购方持股比例的武器。近期诸多案例,如ST景谷、上海新梅。小弟在法律方面是菜鸟,来请教一下各位大侠。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时,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那么问题来了,接受授权委托的股份,在权益变动披露的口径上是否也等同于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举例,A持有上市公司3%的股份,B持有上市公司2%的股份,当B把其持有的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A时,A是否需要发布监事权益变动报告书?这个问题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是要公布的,但是我只是感觉,还希望大侠们给个确定的答案。
2. 接上,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六个月内买卖,收益归上市公司。那B委托给A了之后,A成了这5%股份的控制人,A控制的这5%股份在六个月内买卖是否就要归上市公司所有了?
求大神解答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23: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个 B将股份授权给A B与A是否为上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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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求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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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0: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 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是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而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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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2: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致行动人视为一个人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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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2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与此相关的还有《证券法》88条关于持股比例超过30%的规定。

1.投票权委托不被视为权益变动,其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依据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2.委托人委托的仅仅是相应表决权,代理人不可能处分股权,因此不存在你提的第2点问题。




点评

这个说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5-7-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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