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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B:勒令非居民企业股东补缴08年度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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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5: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
629,证券代码是000024200024,证券简称为招商地产、招商局B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发布《关于 2008 年度对非居民企业B 股股东权益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要求非居民企业股东对取得的08年度权益补缴10%预提所得税。

      公告称,公司于 2009 6 月完成了2008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00 元人民币(含税)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 6 18 日,最后交易日为2009 6 15 日。B 股现金红利的折算汇率按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09 4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新加坡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818;新加坡元:人民币=14.5226)折合港币、新加坡元兑付。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扣税后实际取得现金红利为每10 0.90 元人民币对于B 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暂未代扣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法规,上述“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在公司完成2008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后,2009 8 3 ,公司收到深圳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局于2009 7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据此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为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请取得本公司2008 年度现金红利的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对取得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尽快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入以下账户,以便本公司履行代缴义务。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点评

   招商地产这样的公司疏忽了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预提税的扣缴,想起来似乎是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这确实就是事实,之所以对于2009年的预提税旧事重提,根源在于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根据这个通知,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以下称为我国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招商B股非居民股东的补税,可能正是这项工作显示的成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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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0: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DukeHou,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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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1: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不是仅招商地产一家存在,事实上,去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才以回复的形式对于非居民企业从上市公司分红是否纳税进行了明确,而大部分上市公司在6月份之前就已经进行了08年的分红派息。此事更多是税务总局的问题,出台政策需要明确且迅速,否则这种已经派出去钱,在上市公司层面去追讨,难度太大了(又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变且很少的),而税务总局还进行连坐,追讨不会来的,需要上市公司承担。强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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