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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资报告的有效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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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10: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验资报告是否存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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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事项疑难解答二

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中,均未对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1995年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2004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该文废止)第6条,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此外,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明确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目前,财会【2001】1067号文尚未被废止。在实践中,如果验资报告超过90日,工商局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新的验资报告,法律依据便是财会【2001】1067号文。

然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已经被取消。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对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有效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已经取消。当然,在实践中,也有可能部分地方工商局认为既然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对验资报告有效期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同样应当适用财会【2001】1067号文。 来源:http://blog.sina.com.cn/zhuroufang
发表于 2010-7-7 21: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这个有效期经常被工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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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8: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令出多门,是我国法制环境的写照;楼主通过分析和推理得出的结论是验资报告90天有效期的规定已经取消,应该是站得住脚的,但如果以此指导客户操作,则恐怕不妥。
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讲究时效性和效率的,其中有大量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做的,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又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督促公司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社会公示;这也是与行政法的精神相符的。回到验资报告的有效期上,很显然,如果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迟迟不去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首先是工商部门可以认为时间长了,验资账户动了没有(非货币资金发生变化没有)没人知道;再者,当事人怠于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是要挨罚的。。。。。。就是说,工商部门对超过90日的验资报告要求重新验资,是有充分依据的。当然,有的因为理解、疏忽等等原因,也给办理了登记,如三泰电子(002312,见招股书40页)就曾存在超过90日办理了登记的情形,律师也断然不敢说,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意见是:“鉴于发行人已于2005年12月31日取得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截止2005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高于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确定的注册资本额。因此,三泰有限未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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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2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验资报告没有有效期问题。验资报告是一种证明文件,证明当时的一种状态,并不对其后任何时间内的变化承担责任。就当时的状态来讲,验资报告永远不会过期。而对其后的状态不具任何证明力。《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当中的相关规定,其实是无法保证90天后的状态与验资当时的状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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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20: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3喽分析的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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