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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作为新三板持股平台的两个合伙企业是否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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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2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前为解决代持问题,成立两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对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中企业老板均作为两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构成合伙企业间的同业竞争,违反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法律约定来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最佳答案
2014-12-17 21:28:44
合伙企业作为员工、高管、其它社会人士对拟挂牌/IPO企业的持股平台,在IPO环境下不也非常正常的操作路径吗?11年的博雅生物即开辟了此例。即使适用穿透规则不能规避计算股东人数,但至少减少了日常股东大会文件会签时的直接股东签字人数。最重要的是,本公司现在就是这么操作的,情形跟博主说的完全一样。
发表于 2014-12-17 1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嘛是两个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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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1: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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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4-12-17 13: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daydayup586 发表于 2014-12-17 10:14
为嘛是两个合伙企业?

2-50人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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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4: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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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9: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解释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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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4-12-17 2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合伙企业作为员工、高管、其它社会人士对拟挂牌/IPO企业的持股平台,在IPO环境下不也非常正常的操作路径吗?11年的博雅生物即开辟了此例。即使适用穿透规则不能规避计算股东人数,但至少减少了日常股东大会文件会签时的直接股东签字人数。最重要的是,本公司现在就是这么操作的,情形跟博主说的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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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6: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企业合伙法?哪里有啊。我觉得只要说明原因就行了,是不是一致行动人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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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22: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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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1-21 2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理解的:

两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挂牌主体的股份,按照所持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

这样的解释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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