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anhan 于 2010-7-19 11:30 编辑
以下叙述中,符合保荐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或者保荐代表人监管措施规定的有:
A。 主板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证券,新股上市当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去年下滑70%,因此,中国证监会对保代实施6个月不受理其具体推荐的监管措施;
B。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的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公司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已经进行披露。证监会对保代实施3个月的不受其推荐的监管措施;
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发生重组,证监会对其实施6个月的不接受其推荐
D。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后,当年发生亏损,证监会撤销其保代资格。
E。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董事甲发生侵占公司利益事宜,但是未受到行政处罚,证监会对保代实施12个月不受其推荐的监管措施。
F。 证监会对保代实施监管措施后,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答案:C F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故而,D项的定向增发不属于此类,不符合)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A项定向发行证券,不符合这一规定)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C项符合这一规定)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B项中,公司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已经进行披露,故不符合)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E项董事未受到行政处罚,故不符合)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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