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请问: 1)如果收购方拟要约收购5%股份,收购后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非第一大股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2)如果收购方拟要约收购5%股份,收购后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3)如果收购方拟要约收购10%股份,收购后持有上市公司25%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4)如果收购方拟要约收购20%股份,收购后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5)如果收购方拟一次性要约收购33%股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