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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简单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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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5: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公司,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比较多的公司,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为了推迟缴纳的时间,大多采取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方法,即股东会对常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那么,这样股东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吗?

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问题。请高人不吝赐教,多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916 国税函[1998]54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g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帐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发表于 2010-7-29 17: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文件时间是否有误?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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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7: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总局是政策解释部门-个人所得税法,估计不得不执行了,除非你取得新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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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22: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给的这个文件是说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且也比较老了。个人觉得不应该按这个执行,假使按这个操作的话,个人投资的那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每年留存收益都要计算个人股东分享部分,然后代扣代缴个税,这从道理上讲不通,至今也还没见哪个税务机关要求哪个企业这么操作的。目前查到的是企业法人投资部分是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作为实现收益的截点,个人这块还未查见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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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5: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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