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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股权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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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5: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关于股权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见于二个文件:一是国税函[2005]319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二是国税发[2008]115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在以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出资,并不以评估值出资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不涉及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因此,就股权出资时相关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超过原始出资部分个人认为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意见妥否,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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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15: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规定如下: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个人取得无现金(实物)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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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0: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股权出资应当交税,即使你按帐面值算,税务局也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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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0: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问题有点意思,留个记号,回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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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4: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关键是股权出资是否需要评估。按照工商局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由此可见,楼主所说的以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只能进行评估。
至于评估值与原始投入的差别,除了自己掌握之外,还得能通过税务局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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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6: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发[2008]115号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收回,请忽略这份荒唐文件。
股权出资必须评估,但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在之后第二次处理股权时,才按处理价格与原始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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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22: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大致研究了一下:
1、以股权作为出资,必须要经过评估;作为出资的股权虽然需要经过评估,但实务中可以不以评估值作为出资定价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2、股权出资,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一种,如果取得被出资方企业股权价值高于用作出资的股权取得成本的,超过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取得的被出资方股权价值等于或者低于用作出资股权的取得成本的,则不需要缴税。
举例: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三取得成本为100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到B公司,取得B公司发行的1000万股股份,由于两者对价相等,则不需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问题在于:在计算张三取得的B公司发行的1000万股股份价值时,是按照B公司股份面值计算还是按照公允价值(如净资产值、市价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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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0: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实务中可以不以评估值作为出资定价依据?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按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可以看出实际操作中必须要评估的。至于你评估值是多少?评估值中有多少属于注册资本出资等都是自己掌握和股权商量的事情。但必须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出资依据。
既然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出资依据,那么显然应该找市值或评估净资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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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09: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讨论,个人也认为国税发[2008]115号文应已经不执行,实务中各方意见不统一,律师也有执行与不执行二种意见,其实,如果国税发[2008]115号文不执行,应该是暂不征税。欢迎大家继续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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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1: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jy 发表于 2010-8-3 09:09
谢谢大家的讨论,个人也认为国税发[2008]115号文应已经不执行,实务中各方意见不统一,律师也有执行与不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已经将319号文废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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