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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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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4: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100先锋币未解决
请教以下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1、能否以尚处于研发状态的知识产权出资(注:该知识产权预计可申请专利时间2011年,新公司注册时间预计为2010年12月前)?若可以,如何评估作价(注:属于原创发明专利,但国内案例很少)?
    2、若不可以,能否在2011年以申请专利出资?申请专利与授权专利在评估上有何不同?
    3、能否在2010年先以现金出资,2011年再通过关联交易将申请专利出让给新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4、上述知识产权出资、转让过程中如涉及评估增值,面临哪些税务问题、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注:新公司资本目标为2014或2015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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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生 + 12 真舍得,大家加油吧!
王军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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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5: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尚未授予的专利应是不能拿来出资的,该专利能否通过审核授予给申请者含重大不确定性
操作上,2010年12月先设立公司,2012年12月前将申请下来的专利经评估增资,两年内缴足认购出资是不存在问题的
至于专利转让过程中的评估增值,应交所得税的,具体如何,请更了解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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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5: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状态应该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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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6: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1、尚在研发阶段的东东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应该费用化,因此,他还不能构成无形资产。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不能依法转让、同时不能作价。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2、申请专利阶段,也不能作为出资。因为申请专利的东东,有可能不能获授专利权。不能获授专利,他的 价值(价格)不好体现。而且,从申请到获授期间需要时间、评估、公示等需要时间。
3、只有在专利获授后,他才满足出资资产的定义,可以出资。专利的 评估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4、可以先用现金出资设立公司,专利获授后,再有拟上市公司购买,或大股东增资。
交易行为可能需要交所得税、营业税等。增资比较好,先不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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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6: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无言


    谢谢,由于以下两个障碍:
  (1)新公司期望2014、2015年上市,假设2011年提出专利申请、正常状态需2014年才能获得授权,获得授权的时间过于接近上市时间、操作上存在很多困难。同时,之所以以无形资产出资、显然是不想掏真金白银,2014年才以专利转让的方式回流资金太晚了点?
  (2)新公司其他股东之所以愿意合作,主要看中的就是我方拥有的该知识产权、不差钱,2014年该知识产权才能注入新公司、变数太大,很难同意。
  因此,能否采用我前所述“2010年底以现金出资、2011年将申请专利转让给新公司”的方式?
  假设采用这种方式,操作中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税收、财务处理等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或建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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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7: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8-2 17:05 编辑

回复 5# xlwind


    无形资产一定要作价出资?
    如果不是的话,各股东可以约定股权份额的,即该未来无形资产拥有人不掏钱(或少掏钱),其他投资人多掏钱,将大家认可的该未来无形资产作价一起评估计算股权份额就可以了
    这样的话,全体投资人签订一个协议,约定该无形资产专利申请拥有人为新设的公司就行了
    还免去了以后无形资产转让产生的税负问题

    这样的话,是解决了楼主的问题的,唯一可能的缺陷是无形资产未体现在注册资本中,导致注册资本偏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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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7: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oshistone

不好意思,没太看懂,具体操作步骤、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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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0: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lwind

自己顶,期待精彩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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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xlwind


    举个例子
    比如甲乙丙三人准备成立一个有限公司。
    甲无现金,准备以一笔待申请的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分别准备出资10万,三人都认为甲能申请到该笔专利,且协商认定该笔专利值20万。
    为了解决楼主的问题,现甲乙丙决定仅以现金20万出资(实际出资全来自于乙丙),甲乙丙所占股份分别为:50%、25%、25%,但是,三人约定该笔专利的申请人和所有人必须为新设立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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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2: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研发状态中的专利或申请专利出资一定是不可以。
2010年底以现金出资、2011年将申请专利转让给新公司---这种方式个人认为可行,新设公司阶段我方可以采取分期认缴出资的方式,首期认缴出资20%,然后两年内(至2012年)缴清全部出资,以减少现金出资的额度,然后在2011年将申请专利以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新公司,由于涉及到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应当考虑。但由于公司在2014或2015才上市,按照3年计算,此时价格是否公允应该不会有重大影响,但需要合理解释。
关于税的问题:主要税种还是所得税,如果以很高的价格如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新公司,虽然现金流回,但我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我方亏了,钱转一圈回来少了不少~)。但如果我方为自然人的,则新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此种方案下,税和关联交易是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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