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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lwind

请教: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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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7: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楼的意见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在出资时各方设定条件,持有技术一方的出资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自己不出资,作为对价,投资方需将专有技术及其专利申请权等无偿转给公司,由公司独占使用,其他股东放弃对持有技术一方的追索权,上述技术如果是核心技术的话,在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在发明专利授权时点再放弃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就可以了。此外,并不只有专利技术能出资,专有技术具有一定价值的情况下(需要提供技术成果鉴定等相关证明,注意与专利代理人做好保密及专利申请的多方衔接),实践中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在实务操作中见过这样的案例,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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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6: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问:1、假如发明专利未申请成功,是不是意味着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没达到?如果只是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呢?
2、若发明人能够同意取得专利权后把专利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为什么不直接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去申请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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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21: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挺常见的,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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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22: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1.以未授权的专利出资肯定是不行的,所以你必须要掏真金白银了。
2.如果按照你的思路,在2014年将专利卖与发行人,将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关联交易等事宜,很可能引起你说的发审委会认为这是在抽逃资金,也会认为发行人不差钱。
3.如果这名股东的目的在于“赚钱”,发行人上市的可能性也很大。那么可以直接以无形资产增资,再拿些股份,等待上市后升值。这样避免了“以无形资产置换货币出资”的奇怪举动。又或者找个不差钱的又想增资的股东买下这个专利再增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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