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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公积单方面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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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3: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受批得投资总额额度是700万,实际缴纳出资500万,股东两名甲和乙,比例分别是60%和40%,出资分别是300万和200万。而后,一股东丙进入,投资140万,甲增加投资45万。乙增加投资15万,用足投资总额额度700万,重新调整股东权益比例。注册资本不变,仍然为500万,新增投资200万进入资本公积,股东按其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及资本公积。甲享有45%。乙享有35%,丙享有20%。
随后,2005年,甲用其享有的90万资本公积增资,其不再享有资本公积。2006年乙用其享有70万资本公积赠资。2007年丙用其享有的40万资本公积增资。
请问:将资本公积分割单方面出资已违反资本公积归股东共同享有的原则,如何调整。验资报告都是这样写的。但是也通过工商局登记了。如何调整。就此报会是否会有实质性的障碍。
当前主要做法是将投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0万调整为其他应付款,但外管局认为,变更登记需受到处罚。
请各位提供意见。xiexie!
发表于 2010-8-4 06: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丙投入145万、甲增加投资45万、乙增加投资15万,与用足投资总额额度700万是什么关系?指各方股东贷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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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7: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增资是董事会法定一致表决事项,何来单方出资?事实太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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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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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虔成蓝 于 2010-8-4 09:31 编辑

这个应该不构成障碍。
资本公积,是附属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都没有规定按持股比例享有,股权是可以约定份额的,同样附属资本同样可以约定份额。
在本案中,另一股东的进入,是需要审批的,如果已经审批,就没有障碍,如果没有审批,就只能算作其他应付款,履行审批程序就可以。
当然有的地方工商局有的能够理解,有的地方就不能理解也不允许。如果已经通过,就不会有问题
另一方面,变通一下讲,如果不允许约定份额,就算按照出资份额转增,转增后也可以无偿转让,不过是增加了程序,并不能妨碍约定比例的实现,从立法实质思想来看也不会进行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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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9: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障碍,只要股东会决议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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