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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内资、还是外资?很纠结,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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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22: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自然人a控制香港注册公司B,B控制国内注册企业C,C想改制并上市。
2、a是中国国籍,但拥有德国永久居留权。
3、C公司成立于2002年,如今经营年限不满10年。
4、a需要转让部分股权给其他自然人。
现在C的性质是中外合资企业,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自然人a的性质如何界定,能否界定为外资股东?
二、如果a能够界定为外资股东,注销B公司,同时转让C公司部分股权给其他自然人是否可行?
三、如果a不能界定为外资股东,注销B公司能够使C成为全内资企业,但经营期限不满10年,是否涉及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问题?
请各位帮忙想想办法,帮忙解答全部问题最好,解决部分也不胜感激,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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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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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2: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红筹,属于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
一、就目前股权架构而言,不能将a界定为外资股东。
二、如果注销b公司,将c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可行。但其他自然人不能为中方,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中方自然人不能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三、注销b公司并不必然使c公司成为全内资企业,在注销c之前最好将c的股权转让给由a控制的境内企业,以实现控制权的境内转移,满足上市要求。此时公司变为内资企业,经营期限如不满10年,需补交企业所得税。
应当注意:当时成立公司时,境外资金是否履行了合法的程序,是否违法外管局的相关规定,是否办理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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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ista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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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4: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规定:“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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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huazi + 5 + 10 + 10
beta99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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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7 13: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unright

多谢您的解答,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请教一下:
1、关于“中方自然人不能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我看了中能电气的招股说明书,陈添旭是合资企业中能电气的中资自然人股东,但是由于吸收合并而产生的,是否有一定参考意义?a如何把部分股权转移给国内的其他自然人更好一些?
2、关于“注销b公司并不必然使c公司成为全内资企业”如何理解?如果a是内资股东的话,就表示所有的股东都是内资股东了。
3、同时请教一下:对于整体情况,如何处理更合理,既有效率又能尽快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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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只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原公司为内资企业,存在自然人股东,后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使公司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这种情况下是允许原自然人继续作为股东存在的。就目前来所a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国内的其他自然人操作较难,可以通过国内的其他自然人成立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实现。或者a直接将b的股权转让给国内的其他自然人,但程序较为复杂,且在变现时不好操作。
2、注销了b公司,b公司的唯一股东为a,按照中国的法律而言,注销后,应当对b的财产进行分配。不能说注销了b,a就自然成了c的股东了了吧?感觉很别扭。没考虑太清楚。大家继续讨论。另外还要考虑境外关于b公司注销的规定。
为啥不将b公司持有的c的股权转让给国内由a控制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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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0: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1、内资企业变为外资的,如原内资企业有自然人股东的,该自然人股东可以继续在外资中作为股东。否则不可以,a不能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国内的其他自然人,b如转让部分股权吗,具体操作可以由其他自然人成立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b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该组织。或者直接在境外操作,a将b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由境内自然人成立的公司,但相对比较麻烦。
2、个人感觉注销b公司,并不能使a自然成为c公司的股东。当然还要参考b注册地的法律。也许这种方式可以操作。
3、在过程中,应当注意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控制权已经实现了国内转移。但补税的问题才是大问题,不能为了尽快上市让公司付出太多的成本,如果是巨额补税的情况,应当考虑。--个人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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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00: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b把75%c股权(或稍低于这个标准)转给a在境内控制的企业,实现控制权境内转移,另外把25%或以上股权转给境外真老外,这样依然保留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又实现了假外资翻牌,是不是就不需要补税了。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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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1: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请大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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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2: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认为,不构成实质性上市障碍,但需要补充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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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8: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unright


    经营期限如不满10年,需补交企业所得税,这个是哪条法规里面的呢,忘记了,很熟悉又很陌生,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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