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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同时增资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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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3: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龙光电的招股说明书:2008年7月11日,公司前身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以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50万元折成股份7500万元。保荐机构认为,该项改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公司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律师和保荐机构观点一致。 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就改制净资产折股自然人股东不需征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批复予以同意。 2009年8月24日,公司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该案例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处理的是否有问题?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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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9: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是有问题的。但既然个人出具了承诺,税务局也出具了批复,就看证监会的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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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9: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就是一个形式,证监会应该会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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