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10-6 20:17 编辑
保荐业务通讯相关内容;IPO实务中常遇到发行人购买同一方控制的企业或母公司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分公司或业 务部,进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案例。独立核算的,相对比较方便处理,对于合并前未独立的核算,实务中, 可能有两种方式: 一种做法是按照关联方之间购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购买价不显失公允的情况下,将购买价 视同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不确认资本公积,比较数据也不进行报表重述。 另一种做法是对相关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现金流等比较期间的报表项目通过剥离调整方式进行模拟, 然后对前期合并报表数据进行重述。 本文认为两种方式都有不恰当的地方,可以考虑按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方式处理,但不对业务合并 前的比较报表进行重述。以上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相关处理方式,并分析相关
处理的财务影响。
(三)不涉及资产负债交易的业务重组案例3:母公司将经营的关联业务、人员移交给发
行人,但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转移和对价,比如发行人有足够经营这些业务的资产或者向母公司租用这些资
产。尽管母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无资产购买关系,但从
实质判断的角度来看,发行人取得了母公司一块业务,两者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同样适用《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在编制合并申报报表时,前期比较报表是否需要重述以及如何重述,
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相对可靠的会计数据的,可以考虑重述,难以取得相关业务的可靠会计数据的,最好
不予以重述,但不论哪种方式,都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