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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2005年10月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净资产按1:0.8的整体折股设立股份公司符合老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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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0: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旧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那位能用数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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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09: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那位能用数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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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9: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好像是09年的选择题,能否有高人解答一下,该选项是否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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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4: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净资产折股貌似已经取消了必须按面值折股这一说。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个人理解,整体变更时,折股数可以小于净资产。即1:0.8折股是可以的,比如5000万元的净资产,整体变更时,折股数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差额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1000万元)。折股前后,净资产总额不变。此基础上公司设立时间可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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