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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出资问题(土地抵债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以土地评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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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0: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5 13:15 编辑

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将自己的土地抵债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将评估后的该土地向拟上市公司出资。抵债金额小于评估值,此出资有问题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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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7: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sszjf001


    涉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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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间隔如何?土地在抵债后是否进行了开发或整理?这些问题都要考虑。

若时间间隔不长,且土地保持原样,确实不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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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进行债务豁免。如果抵债是必须的,需要以公允价值签署债权债务抵消协议,而且拟上市项目尤其要考虑债务形成的原因,是否因正常生产经营形成,是否会演化为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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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这样的运作实际上是一个债转股的过程。LS提到的债务豁免是个好办法,至少比LZ的这个办法要更容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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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2: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债转股是特定形式下的方式,不是所有的工商机构都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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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13: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fushengbin


    中间隔了四年时间,评估值比抵债金额多了1.5倍,这样是不是还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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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6: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方面,如何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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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9: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shengbin 于 2010-9-2 09:53 编辑

不是债转股,涉及的重组各方都不一样。
个人认为间隔4年应该好解释。4年了,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情况有目共睹。

至于税收问题,评估增值要缴纳所得税那是一定的(是否符合特殊重组约定?)。至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得看这几家公司的主业是什么,若是房地产为主业,则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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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6: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单位能够解释清楚就没有问题。
至于能否以评估出资,在公司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进行评估,但是否就以评估值作为出资值,个人觉得,不妨协议作价以评估值进行出资,但评估增值部分进入资本公积,这样就可以避免利益输送等问题。
至于税方面,按照规定,交了就是,如果不交,权证变更也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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