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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对外兼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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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6: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我的问题是,A根据条文,可以理解为,1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可以担任董事、监事?
                                                           2除了上述企业,高管可以兼职任何职务?

                     B上面是对高管的约束,那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的兼职有限制要求吗?



新人先在这边谢谢各位前辈了!                  
发表于 2015-2-2 16: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这么理解,2是主要是要满足高管的勤勉和尽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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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5: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1点,发行人董监高在外兼职过多还是不好的,首先是精力问题。再者,兼职单位就是关联方了,得注意关联交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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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21: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得去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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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同求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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