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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93|回复: 8

请教:股东甲无偿或象征性价格转让股份给其配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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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5: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股东甲无偿或象征性价格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份给其配偶,有什么问题不?
发表于 2010-9-10 15: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共同财产还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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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22: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价格没问题。主要是其配偶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要上市的话,需出具纳税证明或者相关税务局的意见并作出风险承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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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3 09: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是配偶才有困惑。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定股权原值和现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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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3 09: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函[2009]285号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何认定“明显偏低”,配偶之间转让,是否算“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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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9: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aipaipai 于 2010-9-17 09:18 编辑

回复 1# chx4722

夫妻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我觉得不成问题了。零价格即可。但是受让一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较少,以后交税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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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9 14: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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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5: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主要是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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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9 16: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x4722

夫妻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我觉得不成问题了。零价格即可。但是受让一方的所得税计税基 ...
paipaipai 发表于 2010-9-17 09:12



    我个人理解是这样的:
既然夫妻财产属于共有财产,那股权转让应类似于“非交易过户”或“股东更名”一样。
这种情况下,零价格应该是可以。
同时,计税基础应该不发生变化,还是转让一方(其实是双方共同共有)取得该股权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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