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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劝保代也多读一下法学基本理论、了解一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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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bhuanghuang 于 2010-9-11 10:58 编辑

可能是保代大多数是学经济和会计出身的,而且业务当中会计的含量多一些,但是最起码也应该知道一些法学基本理论,千万不要以为把证监会的规定读透了就知道法律怎么回事了,证监会的法律从法律渊源上归属于经济法,要知道经济法是没有太多的法学理论的,也就是法条告诉你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工作中有两位保代,证监会反馈中问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保代认为签署合同,只要合同有效就可以了,我说不尽然,因为这个专利许可合同对发行人的利润贡献很大,许可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保险,应该到国家专利局备案,只有备案的专利许可才能最大化的保障专利使用人的使用权,只有这样,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才能稳定。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自从物权法颁布后,物权的取得有一些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的物权除了签署合同,还要公示才能获得物权,比如房产,你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也是公示),房屋所有权才能获得,有的物权签署合同并交付后即获得物权,比如你在商店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口头的买卖合同),物权即可获得,还有一种签订了合同即获得物权,但是物权的公示具有对抗效力,什么意思呢?比如专利,甲将专利许可给乙使用,没有备案登记,乙照样可以获得许可使用权,后来甲又将专利许可给丙使用,做了备案登记,恰巧,乙和丙的许可使用范围是一致的,比如都只能在山东省独占使用,那么这就产生矛盾了,乙和丙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利冲突了,丙如果起诉到法院,那么乙必然败诉!因为乙的专利许可使用没有备案。也就是公示的可以对抗未公示的。(其实很简单的道理,专利许可人可以私下签无数的不备案的许可合同,但是备案的合同只有一份。备案的作用是在保护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权,规范的公司在签署合同前应该到国家专利局网站查询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果发现已经被许可别人了,那他再签署合同就可能意味着侵权了)证监会问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如果仅仅是问有没有签订合同,是不是太有点小儿科了?保代反问我,那么发行人签署的合同有没有效,我说有效,他说有效不就行了,有效就意味着可以许可使用,我说这也没问题,如果双方合作的好,如果许可方资金没问题最好,倘若有问题,他把专利又许可给别人而且备案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就等着死吧!保代又反问我,那么这个合同有效又有什么用?我说,这里的合同的有效性,指的是你可以拿着这个合同向专利许可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想当然的获得专利使用权。合同的生效和物权的取得是两回事,合同的生效不意味着必然获得物权,这是最新的物权理念,而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国家的这个概念是混淆的。我所说的保代也是混淆了这个概念的(保代也以为备案又不是批准,所以备案无所谓,但是他不知道备案的对抗效力)。

还有一个是房屋的他项权利,这个词确实很拗口,法学专业毕业的也不一定知道这个词的大概意思,因为这是法律实务才有的概念,如房屋抵押的时候,会发一个他项权证给质押权人,比如银行贷款给甲,甲把所有的房屋抵押,那么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会给银行发一个他项权利证书,并且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这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是,房屋被租给另一方使用了,在披露发行人的资产时,保代认为这个房屋被租赁了,“他人对这个房屋享有租赁权”,因此在这个房屋披露状况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一栏应该填“是”,这不是闹了很大的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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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0金币 +56 +44 +50 +14 收起 理由
云端秋水 + 1
yihefei83 + 5 + 4
forying123 + 4 可以考个法硕什么的,有时间有精力有兴趣的.
grandfield + 10
flyingnip + 10 + 10
meao + 10
zzlin105 + 10 + 10
tongtong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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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22: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很有道理,是需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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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2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会里)怎么规定,底下怎么执行就行吧,不懂的、不明白的,可以问问律师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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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1: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9-12 11:55 编辑

房地产转让,质押,出租从规定上都需要登记,主要对第三人的对抗,你们的保代至少还在干活,我见过的大多数保代,这种具体繁琐的工作是根本不可能做的,分钱的时候就出现了
社会不断在流行各种人,各种事物,每种事物都是美好生活的片段,感激这种片段让我们生活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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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钓寒江雪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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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0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篙子打一河人
怎么会自我感觉这么良好。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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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2: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生命与智力是有限的,要懂得把有限的、结合到无限的为人民币服务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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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钓寒江雪 + 10 确实给了券商调配律师和会计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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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7: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本职,旁通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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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9-14 13:31 编辑

楼上说的很有道理。法学的基础确实对投行实务的深入理解很有帮助。今年刚参加了cpa考试并考了一下经济法,觉得里面涉及的类似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我重新认识很多以前很模糊的法律概念,例如不动产的交付生效、动产的登记生效[修改:动产的交付生效,不动产的登记生效]等问题。
不过,楼主对于保代的看法也略显片面。毕竟保代需要对项目整体运作宏观把握,某些领域的细节很多还要靠律师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支持。
如果保代也成完全的法律专家,那我们楼上大律师的饭碗估计也难保,是吧。呵呵。
小小看法,重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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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3: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这么要求自己,不过实际上做到这种全能专家的可能性不大。
自我学习能力是保证,不过全要自己保证,还要律师干什么。
出于反馈时间限制,弄清一两个概念容易。不过有把握对一复杂问题做出决断的人,就必定为有经验的行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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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4: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投行也招了不少法学院的毕业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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